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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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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张  勇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1010160327
学  历: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人力资源管理师
手  机:134 1895 4058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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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深圳离婚案件三大诱因(3)

 


     第三者插足破坏婚姻

  许多离婚案件可能并不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发的,但在案件审理中双方都指责对方有婚外情。尤其在深圳这样的城市,情感方面的诱惑很多,容易使婚姻亮起红灯。具有多年离婚案件审判经验的张辉辉法官这样说道。

  典型案例

  一对夫妻结婚10年后,女方生下一子。一年多以后,男方得知孩子并非自己的骨肉,而是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家庭财产全归自己所有,同时妻子赔偿孩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70%家庭财产归男方,女方同时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市中级法院二审对判决作了一定更改:家庭财产双方平分,女方赔偿男方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法官述评

  张辉辉法官表示,在离婚案件中,有过错的一方应作出经济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张辉辉提醒,主张对方有第三者导致离婚必须有扎实的证据支持,比如,对方与他人共同购房生活就是比较重要的同居证据,上面的案例中,女方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也是定案的重要证据。

  张辉辉特别指出,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即使一方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4种过错,在财产分割上也应该平分,同时根据具体案情,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而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婚姻法47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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