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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张 勇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1010160327 学 历: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人力资源管理师 手 机:134 1895 4058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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