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法律咨询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 涉外婚姻 婚姻调解
深圳离婚 婚姻律师 婚姻法律 离婚律师 婚姻房产 遗产继承 法律援助 离婚协议

深圳婚姻法律网
http://www.szfamilylaw.com

首 页 婚姻动态 婚姻常识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遗产继承 涉外婚姻 婚姻法律 诉讼常识 联系我们
    首 席 律 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
    联系我们

律  师:  张  勇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1010160327
学  历: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人力资源管理师
手  机:134 1895 4058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

    法律咨询热线
  • 请致电:
  • 深 圳 张 勇 律 师
    友情链接
·南山区人民法院
·龙岗区人民法院
·坪山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协会
·广东律师协会
·深圳律师协会
·中国法学会
·cctv-今日说法
·福田区人民法院
·罗湖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伟明与中国公民陈科离婚一案有关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鉴于姜伟明、陈科之子陈宇(现年12岁)过去主要由其母姜伟明抚养,本人又坚决表示不愿随父陈科生活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即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陈宇以仍由其母姜伟明抚养为宜。
  此复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10网张勇律师 深圳法律顾问网 深圳法律咨询网 婚姻法博客 深圳劳动法律师网 粤港澳律师网 深圳婚姻法律师网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深圳婚姻法律师网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层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张勇律师  13418954058


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