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法律咨询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 涉外婚姻 婚姻调解
深圳离婚 婚姻律师 婚姻法律 离婚律师 婚姻房产 遗产继承 法律援助 离婚协议

深圳婚姻法律网
http://www.szfamilylaw.com

首 页 婚姻动态 婚姻常识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遗产继承 涉外婚姻 婚姻法律 诉讼常识 联系我们
    首 席 律 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
    联系我们

律  师:  张  勇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1010160327
学  历: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人力资源管理师
手  机:134 1895 4058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

    法律咨询热线
  • 请致电:
  • 深 圳 张 勇 律 师
    友情链接
·南山区人民法院
·龙岗区人民法院
·坪山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协会
·广东律师协会
·深圳律师协会
·中国法学会
·cctv-今日说法
·福田区人民法院
·罗湖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如何认定“第三者”有效证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 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1、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和住宅权。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10网张勇律师 深圳法律顾问网 深圳法律咨询网 婚姻法博客 深圳劳动法律师网 粤港澳律师网 深圳婚姻法律师网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深圳婚姻法律师网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层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张勇律师  13418954058


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