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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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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张  勇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1010160327
学  历: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人力资源管理师
手  机:134 1895 4058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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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取证出格 妻子赔偿第三者

 


  刘丽与黄成于1990年10月结婚,婚后感情甚笃,苦心经营一家砖厂,到2001年时家境殷实。但黄成逐渐发生变化,嫌刘人老珠黄,与胡某勾搭上了,常借 口有事彻夜不归,被刘丽察觉。刘反复规劝黄未果,反而因此发生争吵,进而殴打。备感屈辱的刘丽听从亲友的劝告,决定“捉奸”,获得证据后与黄成离婚。

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经过—段时间的跟踪,刘终于发现黄与胡在胡租住的地方留宿,遂邀请亲友一道前:往“捉奸”。撞开房门,展现在刘丽眼前的是黄成 与胡某正睡在被窝里。随着照相机闪光灯一闪,“捉奸捉双”的证据已经到手了。然而此时愤怒的刘丽再也无法控制自己,顾不得男性在场,上前一把将胡揪起来, 再按倒在床上,撕打起来,并—把将胡某的内裤扯掉了。刘怒气未消又与黄撕打一番后,被亲友劝离胡的住处。十天后,胡某以侵犯名誉权为名,一纸诉状将刘丽告 进了法院,要求刘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的人格权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刘丽在收集黄成不忠的证据时合乎法律规定,但被告在原告租赁房内,按住原告,扯去其内裤,使其身体隐秘部位暴露,此系侮辱原告行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构成了对原告的精神损害。但原告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刘丽赔偿原告胡某精神损失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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