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一严姓男子怀疑妻子有外遇而殴打妻子,被警方处以治安警告行政处罚。日前,这个男子不服公安部门的处罚,对西湖区公安分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这起全国首例因婚内虐待而引发的行政官司,同时也受理了“连环案”――由妻子提起的离婚诉讼。
警方在对严某作出行政处罚时查明:2002年3月8日晚8时许及3月10日上午10时许,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严某认定妻子张某有外遇,并采用推弄、卡脖子等手段对妻子进行虐待,造成妻子头部及身体多处不同程度的受伤。警方于3月14日对严某作出了治安警告行政处罚。
严某对公安处罚决定不服。严某认为,自己并未虐待妻子,公安处罚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处罚定性不准,要求法院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目前两案均在审理之中
梁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本案中,严某对妻子采用推弄、卡脖子等手段进行虐待,被虐待人采取报警行为要求处理,警方对严某处以治安警告处罚完全符合按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按照《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严某还可能为自己的虐待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