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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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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张  勇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1010160327
学  历: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人力资源管理师
手  机:134 1895 4058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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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和分配的原则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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