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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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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张  勇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10101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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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妇联建议完善离婚格式协议

 


   由于具有费用较低、程序简化的特点,部分当事人会选择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由此也产生了各种纠纷:一方无法兑现离婚协议中的承诺,或者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瞒、转移婚内财产的行为等等。今年上海市“两会”期间,市妇联将向人大提交 “关于完善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有关工作制度的建议”的书面意见,建议完善离婚的格式协议,列明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必须明确的内容。

  据介绍,按照现行 《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5日颁布)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离婚协议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对当事人是否感情破裂,离婚协议是否公平,离婚后对子女的安排是否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等,均不作实质审查。由此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一旦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存在不清晰、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安排,可能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同时约定不明确也导致了离婚后继续因财产或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增加,致使离婚当事人付出较高的社会成本。以嘉定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 2007年—2010年间审结的127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就有120件是登记协议离婚后产生的纠纷,占离婚后纠纷的94.5%。

  上海市妇联建议,首先要完善离婚的格式协议,列明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必须明确的内容,监督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和子女问题做出详尽明确的安排。如在财产分割部分,要求当事人明确拥有共同财产的种类,如不动产、存款、证券类资产、经营类资产、家居生活用品等,在各项财产栏目项下明确财产的具体内容以及分割交付的方式。如“不动产”一栏,要求列明房屋的产权证号、他项权利限制的说明、分割及补偿的方式等;存款一栏要求列明存款的数量,分割的方式,交付的时间等,所有财产内容填写完毕后,注明“双方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在子女抚养部分,设置子女归谁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探视方式、探视频率等栏目,要求当事人明确填写。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提请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全面、详尽、可操作性的约定,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其次,要完善协议离婚的审查程序和告知事项,保障离婚中弱势一方的利益。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协议离婚之前,应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告知双方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义务,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审查离婚协议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要对协议离婚当事人做明示性的提醒,如当事人确属保护隐私的原因,不愿在离婚格式协议中对财产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建议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协议要具备离婚格式协议中所列明的内容;当协议中存在有失公平的约定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明示告知妇女享有公平分配财产的权利。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安排,婚姻登记机关应建议征求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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